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