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