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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