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对完成、转化该职务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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