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对完成、转化该职务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