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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