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十九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十九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