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十八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一)对是否属于技术合同进行认定;(二)进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