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二十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二十条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相关的技术交易服务收入,经认定登记,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