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十六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持中文书面合同和有关附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认定登记决定,并发给认定登记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