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十五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十五条 本省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未经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技术交易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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