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三章 技术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