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十七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人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证明,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其技术交易的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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