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交易服务

第六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章 技术交易服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依法创办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包括为技术交易提供技术信息、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