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