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