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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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
第二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
第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
第六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八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
第十二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
第十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
第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
第十六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
第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第十八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
第十九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以获得本地区、...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七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
第三十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系项目审批...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
第四十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省...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