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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