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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