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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