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