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