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