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