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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