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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