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