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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