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四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