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六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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