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