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九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