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