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