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