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