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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