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