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