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建...
← 查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