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