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