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