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