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