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封闭式景区经营者应当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包括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以及景区内分流疏导、交通调控等流量控制措施。旅游者应当服从景区实施的流量控制措施。
封闭式景区内旅游者数量接近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告。景区外待进入旅游者仍有持续增长趋势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经营者应当报经景区主管部门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通往景区的主要道路或者景区周边区域,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控制前往景区的旅游者数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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