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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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
第五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
第六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健康、文明、诚信、环保旅游,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市场...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七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
第八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跨行政区域并且适合整体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由共同的...
第九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九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利益共...
第十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十条 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旅游度假资源、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优越的休闲度假...
第十一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十一条 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旅游度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二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商务旅游、购物旅游、休闲旅游、养生旅游、...
第十三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信贷产品和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扶持特色旅游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旅...
第十五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倡导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
第十六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产业促进。
第十七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
鼓励利用荒地、荒坡、...
第十八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休闲度假体系建设,拓展城市和乡村公共休闲空间,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游客集散中心、...
第十九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鼓励建设具有丰富文化内涵、鲜明产业特色、浓郁乡土风情、优美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条 宾馆酒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交通、食宿、会务等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三章 旅游促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本地旅游形象、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旅游资源的宣传推广工作,文化、新闻出版广...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服务网点。
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前款所称包...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是合法营...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要求,劝阻旅游者不文明旅游行为,并可以在旅游合同...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买...
第三十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旅游经营者采用网络经营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经营...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接待旅游者住宿的民宿,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景区开放经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景区开放经营需要经过景区...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破坏、毁损旅游设施或者危害景区环境安全;
...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对旅游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由负责许可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封闭式景区开放经营前,景区经营者应当向景区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景区主管部门在核定前,应当征求同级...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封闭式景区经营者应当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包括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以及景区...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开放式景区的最大承载量,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负责核定和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借导游证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核实旅游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擅自开放经营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