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是合法营业并且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二)向旅游者告知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给付旅行社佣金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入账。
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有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的,旅行社应当将其列入负面名单管理,并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一)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是合法营业并且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二)向旅游者告知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给付旅行社佣金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入账。
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有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的,旅行社应当将其列入负面名单管理,并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