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设立服务网点。
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前款所称包价旅游业务,是指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
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前款所称包价旅游业务,是指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