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旅游者要求并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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