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旅游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一)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二)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三)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五)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旅游者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旅行社应当提供必要便利,协助解决消费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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